公告資訊 轉知勞動部為簡化行政程序,自112年10月15日起,雇主依規定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經許可者,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6個月內,自許可引進之國家,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但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者,得於期限屆滿翌日起3個月內引進,且雇主無須再提出申請。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23/10/20~2023/11/20 | 發佈單位: 勞工處外勞服務科 | 發佈日期: 張先生 7532434 | 更新日期 2023/10/20 | 瀏覽人數: 4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