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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為簡化行政程序,自112年10月15日起,雇主依規定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經許可者,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6個月內,自許可引進之國家,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但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者,得於期限屆滿翌日起3個月內引進,且雇主無須再提出申請。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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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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