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轉知勞動部112年5月12日勞動發就字第1120506656A號函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不得向受僱人(應聘教師)收取保證金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23/05/16~2023/06/16 | 發佈單位: 勞工處就業服務科 | 發佈日期: 林先生 7532419分機2419 | 更新日期 2023/05/16 | 瀏覽人數: 35人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之情事。復依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98年4月30日勞職業字第0980070787號函釋,所謂收取保證金係指雇主於僱用員工工作時,為擔保聘僱契約之履行,要求求職人或所聘僱員工給付價款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