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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有關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之監造人員範疇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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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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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37人

一、查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之監造人員於90年8月16日經核定公告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所稱「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6次修訂版),係指凡從事建築及各類工程之測量、鑽探、勘測、規劃、設計、監造、驗收及有關問題之諮詢與顧問等技術服務為專業者之行業。

二、復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經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申請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經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領得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後,始得營業。」。

三、有關領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所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並依法得營業者,其所僱從事監造人員工作性質如與旨揭工作者相符者,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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