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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我國防疫措施,入境時勿攜帶動物檢疫物,並請轉知外國親友不要寄送豬肉製品等動物檢疫物至臺灣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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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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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33人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下稱防檢局)111年10月12日防檢二字第1111482950號函辦理(原函影本隨文附送)。 
二、依防檢局函知內容,倘自近3年發生非洲猪瘟之國家(地區)違規攜帶豬肉產品入境遭查獲,第1次裁罰新臺幣(下同)20萬元罰鍰,第2次違規者即裁罰100萬元罰鍰;外籍人士如未具居留身分者,遭裁處20萬元罰鍰而無法當場繳清者,由防檢局轄區分局移送內政部移民署拒絕其入境。又111年5月20日起自發生非洲猪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至我國之收件人,經查為輸入人第1次裁罰20萬元罰鍰,第2次以上裁罰100萬元罰鍰。 
三、非洲豬瘟外語宣導素材請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非洲豬瘟資訊專區(網址:https://asf.baphiq.gov.tw/ws.php?id=17894)或本署「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網址:https://fw.wda.gov.tw)專區連結/非洲豬瘟資訊專區,自行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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