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開放相關邊境管制措施,自111年10月13日起,移工申請引進入境之相關事宜如附件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22/10/12~2022/11/12 | 發佈單位: 勞工處外勞服務科 | 發佈日期: 王瀅珍 7532434 | 更新日期 2022/10/12 | 瀏覽人數: 37人 自111年10月13日起,移工入境防疫措施規範如下: (一) 入境前防疫措施: 1、 移工入境前仍應依現行規範,完整接種疫苗始得入境。 2、 維持由勞動部移工機場服務站強制接機,雇主應於移工入境前,自行或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仲介公司)至勞動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網址:https://fwas.wda.gov.tw/index.php,以下簡稱機場服務網)登錄移工入境日期及自主防疫地點。 (二) 自主防疫地點查核機制:自主防疫地點以申報1人1室有獨立衛浴場所為限,並依移工工作類別可分別為雇主自宅、員工宿舍、旅館、仲介公司之防疫宿舍(以下簡稱防疫宿舍)等。相關申請及查核程序如下: 1、 事前登錄:移工自主防疫地點非為旅館及防疫宿舍者,雇主及仲介公司於移工入境日前7日,於機場服務網申報入境後自主防疫住宿地點。如自主防疫地點為旅館及防疫宿舍者,得於移工入境日前3日申報。 2、 事前核備:雇主或仲介公司於機場服務網登錄移工自主防疫地址及上傳1人1室照片等資料(旅館及防疫宿舍免附),提供所轄地方政府事前於機場服務網系統審核或實地查核,未登錄、登錄後經地方政府認定有疑義者,管制移工不得入境。另自主防疫地點為旅館及防疫宿舍,或非為旅館及防疫宿舍且於6個月內經核備者,地方政府無須核備。 3、 事後查核:如地方政府事後查核,自主防疫地點未落實所登錄資料,將以雇主提供不實資料,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5款規定,及仲介公司涉違反同法第40條第1項第8款規定論處。 (三) 移工入境時應如實申報入境前14日健康情況:勞動部機場服務站接機時,即向移工說明如入境前14日內有疑似COVID-19症狀,移工應於入境時主動通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之機場/港口檢疫人員,依檢疫人員評估,配合於國際港埠或後送醫院採檢。 (四) 入境前往自主防疫處所交通方式:移工入境後由雇主或仲介公司安排接送,以自有交通工具或租用巴士移工前往自主防疫地點,不得搭乘大眾交通工具。 (五) 自主防疫地點管理及工作規範: 1、 產業類移工(含製造、營造、農業及海洋漁撈):雇主應安排移工於1人1室有獨立衛浴之場所自主防疫,包括雇主處所、員工宿舍、旅館及防疫宿舍。又移工於自主防疫期間,具2日內快篩陰性證明,並向勞動部機場服務網登錄備查者,得外出及從事許可之工作。 2、 社福類移工(機構看護及家庭幫傭、家庭看護):依指揮中心111 年9 月29 日發布防疫規範,自主防疫期間應儘量避免接觸重症高風險對象(包括65歲以上長者、6歲以下幼童、免疫不全及免疫力低下者),爰規範如下: (1) 服務對象為重症高風險對象者:應至旅館或防疫宿舍辦理自主防疫,且自主防疫期間不得從事工作。但具2日內快篩陰性證明,並向勞動部機場服務網登錄備查者,仍得外出。 (2) 服務對象為非重症高風險對象者:服務對象為超過6歲,未滿65歲,且入境時已登錄有醫囑證明無免疫不全或低下情形者,得於1人1室有獨立衛浴之場所自主防疫。又移工於自主防疫期間,具2日內快篩陰性證明,並向勞動部機場服務網登錄備查者,得外出及從事許可之工作。 (3) 如雇主即被看護者,無人照顧且經本人同意,或機構看護工符合機構防疫規範並經雇主同意,可於旅館、移工宿舍或雇主自宅自主防疫,並於每日工作前執行快篩,具快篩陰性證明並向勞動部機場服務網登錄備查者,得外出及從事許可之工作。 (六) 篩檢規範: 1、 雇主及仲介公司應落實移工自主防疫期間第0或1、3、5、7日及有症狀時快篩,快篩結果應於當日上傳勞動部機場服務網。但如移工入境時間為深夜者,得於第1日執行快篩。 2、 社福類移工服務重症高風險對象,且居住於雇主自宅者,應於每日工作前執行快篩,快篩結果應於當日上傳勞動部機場服務網。 (七) 社福類自主防疫補助:社福類新引進移工自主防疫地點如有安排入住旅館,勞動部將補助入住旅館費用50%,但最多不超過每人每日新臺幣1,250元。 (八) 確診隔離:移工自主防疫期間倘快篩陽性,雇主應協助移工就醫。如經判定確診,雇主或仲介公司應通報登錄勞動部機場服務網;自主防疫地點為旅館或雇主自宅者,雇主或仲介公司應安排專車協助確診移工送加強型集中檢疫所隔離。至於其他自主防疫地點者,則採就地隔離為原則。 (九) 健康檢查:依指揮中心指示,自主防疫期間建議延後非急迫性之醫療或檢查,並參採現行措施,爰規範雇主仍應安排移工於自主防疫期滿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入國健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