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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62條附表13規定之雇主自評外國人口語表達能力資格公告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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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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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31人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社福類中階技術工作,依旨揭標準第62條附表13採自評認定外國人口語表達能力,應依附表「口語表達自評列項」達5項以上,外國人始符合國(閩南)語文能力資格。 
 
旨揭自評表置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s://www.wda.gov.tw/),請自行下載運用;旨揭相關資訊亦可至「彰化縣政府勞工處-訊息中心-公告資訊」網站(https://labor.chcg.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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