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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因應全球COVID-19疫情趨緩,目前外國人來源國邊境管制 均鬆綁,國際航空公司至外國人來源國之各航線已恢復營 運,針對雇主所持具有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於111年7 月1日後效期屆滿,不再實施自動延長效期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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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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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全球COVID-19疫情趨緩,目前外國人來源國邊境管制均鬆綁,國際航空公司至外國人來源國之各航線已恢復營運,針對雇主所持具有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於111年7月1日後效期屆滿,不再實施自動延長效期。 
 
惟因應疫情發展,若109年3月17日之後所核發許可函,於111年7月1日後效期屆滿,且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雇主之事由者,雇主仍得依雇聘法第30條規定,於許可引進效期屆滿之日(包含許可函經延長之屆滿日)前後30日內,向本部申請延長,並以1次為限。前項許可經核准延長者,應於核准通知所定之日起3個月內引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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