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轉知勞動部自111年6月30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聘僱許可屆滿之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下稱本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移工,其累計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將屆滿本法第52條規定年限,且剩餘期間不足4個月者,雇主得依公文說明事項向勞動部申請「自申請日起」延長1年之聘僱許可。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22/06/01~2022/07/01 | 發佈單位: 勞工處外勞服務科 | 發佈日期: 王瀅珍 7532434 | 更新日期 2022/06/01 | 瀏覽人數: 3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