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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1105045331號令修正發布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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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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