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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以勞動保3字第1110150108號令修正發布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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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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