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資料查詢

勞動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發展,針對雇主所持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其於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3月31日止之期間內效期屆滿者,一律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且雇主無須再提出申請
歷史訊息
| | | |
更新日期   2021/12/29
|
瀏覽人數: 36人
本府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網站文件皆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 免費開源軟體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分享給朋友 line line 列印 列印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