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勞動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發展,針對雇主所持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其於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3月31日止之期間內效期屆滿者,一律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且雇主無須再提出申請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21/12/29~2022/01/29 | 發佈單位: 勞工處外勞服務科 | 發佈日期: 謝小姐 04-7532434 | 更新日期 2021/12/29 | 瀏覽人數: 3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