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焦點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元旦1月1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21/12/21~2022/01/20 | 發佈單位: 勞工處勞動條件科 | 發佈日期: 白小姐 分機7532553 | 更新日期 2021/12/16 | 瀏覽人數: 43人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之應放假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明(111)年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1月1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雇主若請勞工在國定假日當日上班,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國定假日如遇到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1條,另行擇日補假。 事業單位與勞工約定星期六為休息日者,111年元旦遇星期六休息日應另外補假一日。事業單位如與勞工約定補假在110年12月31日星期五,補假當天性質即成為國定假日,事業單位請勞工在110年12月31日出勤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工資加倍發給。 彰化縣政府勞工處提醒,國定假日為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所保障的勞工權利,雇主若因業務需要,請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工作,除應徵得勞工同意外,在國定假日上班,或在協商調移後的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此外,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也同樣適用勞動基準法休假規定。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照顧勞工休假權益,以免衍生勞資爭議。若有勞動法令相關問題,可洽勞工處勞動條件科,諮詢電話:04-753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