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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工作年限一次最長3年,累積最長可達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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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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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2項及第4項但書修正公布自本(101)年2月1日生效。外籍勞工累積在臺工作年限由9年延長為12年,目前仍合法在台工作聘僱許可期限為2年的外勞,其雇主得在原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60天內,經外國人同意,向勞委會申請最長至3年(含原聘僱許可期間),但聘僱許可有效期間自該生效日起算不足60天者,得自101年2月1日起3個月內,亦即於101年5月1日前向勞委會申請變更最長至3年,惟上述外國人在台工作年限累計不得逾12年。 
 
以往申請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期間為2年,得申請展延最長為1年,法令修改後,將可有效簡化聘僱作業流程,勞工處提醒申請民眾及仲介公司辦理自101年2月1日入境之外國人入國聘僱通報程序時,聘僱外國人名冊之工作起迄時間可逕以3年計算,而聘僱許可即將於3月31日前到期者,可自即日起聘僱時效屆滿前申請變更最長至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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