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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函轉配合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相關資料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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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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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民法官法(下稱本法)於109年7月2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8月12日經總統公布,自1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依本法第12條規定,凡年滿23歲且於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滿4個月以上,來自各行各業的一般國民,將經由隨機抽選方式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與職業法官一起審理、討論,共同作出決定。擔任國民法官為國民法定義務及權利,因此本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二、另司法院為使實務人士及一般社會大眾皆能瞭解國民法官制度內涵,於新制施行前之準備期間,各地方法院刻正依本法辦理擬真國民法官模擬法庭演練,將從地方政府提供之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中,以隨機抽選之方式,通知轄區內符合資格之民眾到庭參與選任程序,並有可能被抽選擔任模擬法庭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按法院安排之日程出席。凡參與模擬法庭之民眾,法院均會開立「到庭證明」以利各單位辦理請假相關事宜,促進民眾到庭及參與意願,俾助實質模擬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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