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擴大辦理「110年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21/07/07~2021/08/07 | 發佈單位: 勞工處勞動關係暨福利科 | 發佈日期: 勞工處 04-7532525 | 更新日期 2021/07/07 | 瀏覽人數: 59人 考量今年因疫情升溫,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已將全國疫情警戒提升至第三級,受疫情影響勞工更廣,為能照顧更多的勞工朋友,勞動部擴大辦理本(110)年度「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 一、補貼資格條件(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或持中華民國發給永久居留證。 (二)110年4月30日已於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 (三)108年或109年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未達新臺幣40萬8千元。 (四)未請領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補貼或津貼。 二、補貼金額: 1. 110年4月份月投保薪資未超過24,000元之勞工,每人補貼新臺幣3萬元。 2. 110年4月份月投保薪資超過24,000元(即月投保薪資等級在25,200元以上)之勞工,每人補貼新臺幣1萬元。 三、核發流程: (一)109年曾請領本項補貼者,勞保局將依原留帳戶或地址逕予核發(以匯款方式者依同一帳戶匯入;以支票方式者寄原留地址),無需提出申請。 (二)109年未請領本項補貼者,請於下列期間,至勞保局網站線上登錄本人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等資料,並請務必正確填列相關資料,避免匯款失敗延遲入帳時間。110年8月9日前未完成登錄者將不予核發。 (1) 符合補貼資格且108年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未達40萬8千元者:110年6月7日至同年8月9日。 (2) 符合補貼資格且109年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未達40萬8千元者:110年7月9日至同年8月9日。 (三)108年及109年,個人各類所得總額均未達40.8萬元者,不得重複發給。 四、諮詢專線:勞保局02-23961266#5555、勞工投保的職業工會或縣府勞工處04-7532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