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焦點 勞工安全衛生在地扎根計畫--勞工安全衛生法令宣導會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08/09/24~2008/09/30 | 發佈單位: 勞工處勞動條件科 | 發佈日期: 張雅婷、吳健隆 7264150-1022、1024 | 更新日期 2008/09/24 | 瀏覽人數: 5人 本府為協助轄內事業單位了解「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及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GHS)實施日期與第一階段適用化學品GHS制度之物質,於9月26日假彰化縣立體育館第106教室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法令宣導會一場次,提供相關宣導及輔導、建置符合GHS制度危害分類、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參考例,期降低化學災害發生,保障弱勢企業與弱勢勞工,確保勞工安全與健康,建構安全、安心、安享「三安」的工作環境。 勞委會於96年12月19日公告「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並將於97年12月31日同步實施以工作場所為主之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GHS制度)與第一階段適用化學品GHS制度之物質;GHS制度係依據化學品對健康、環境和物理性危害的特性,提供化學品全球一致的分類準則,期避免因各國法規對標示規定的差異,讓使用者混淆不清,甚至發生化學品災害,且化學品在跨國貿易需重新製作標示而增加成本等,希望藉由一個易於理解且一致之危害通識制度,減少化學品貿易障礙及降低成本並爭加競爭力;事業單位可透過採購管理程序加強採購流程管制,並以合約書明定要求對提供事業單位使用之新化學物質及現有之化學物質,上游供應商及製造商應提供中文化之物質安全資料表,並納為驗收要件,如此方能使供應商或製造商確實提供危害物質資訊,保障事業單位及勞工知的權利,提昇我國化學品良好管理體系,降低化學災害發生。 「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之重點內容包含: (一)將現行危害物質採交通運輸9大類之危害標示系統,改為3大類共27種危害類型,納入健康危害之標示,另外在危害圖式方面增加警示語及危害警告訊息。 (二)規定雇主應指定專人負責運輸及工作場所標示系統之轉換。 (三)明訂由上游之製造商或供應商應提供危害物質資訊與下游使用者或使用之事業單位責任。 (四)要求雇主執行危害通識計畫、提供物質安全資料表,製作危害物質清單,加強計畫執行之PDCA原則及使勞工接受危害物質教育訓練課程。 本次宣導會講師邀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職業衛生組林孟龍檢查員擔任,林檢察員擔任檢查職務從事勞工安全衛生檢查工作多年,實務經驗豐富,同時也在雲林科技大學環境安全與衛生系(所)進修中,現在是博士班博士候選人,本質學能俱佳,能力及專業皆為一時之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