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焦點 兒童節及清明節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發布日期 2026/03/24~2026/04/24 | 發佈單位: 勞工處勞動條件科 | 發佈日期: 鄭鼎耀 7532518 | 更新日期 2026/03/24 | 瀏覽人數: 18人 兒童節、清明節連假即將來臨,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清明節(4月5日)」及「兒童節(4月4日)」皆為應放假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雇主若請勞工在國定假日當日上班,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國定假日如遇到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依法令規定另協商擇日補假。 勞工或雇主如有調移該國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之必要,應透過事先協商,並事先公布調整後的休假且經勞工同意才可實施;如比照政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於4月3日(星期五)為兒童節補假;4月6日(星期一)為清明節補假,當日出勤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 彰化縣政府勞工處進一步說明,國定假日為勞動基準法所保障的勞工權利,雇主若因業務需要,請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工作,除應徵得勞工同意外,在國定假日上班,或在協商調移後的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針對國定假日出勤,勞資雙方工資計算範例如下:月薪制勞工以月薪36,000元為例,於國定假日出勤,雇主除原月薪外,應再加發1日工資1,200元(不論出勤時數,皆加給1日工資);時薪制勞工則按出勤時數,工資加倍發給,例如時薪200元者,當日工作5小時,應領工資為2,000元(時薪200元×5小時×2)。 此外,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也同樣享有國定假日出勤工作加倍工資權益。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照顧勞工休假權益,以免衍生勞資爭議。若有勞動法令相關問題,可洽彰化縣政府勞工處,諮詢電話:04-753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