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焦點 和平紀念日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發布日期 2026/02/23~2026/03/13 | 發佈單位: 勞工處就業服務科 | 發佈日期: 鄭鼎耀 7532518 | 更新日期 2026/02/13 | 瀏覽人數: 5人 和平紀念日為勞動基準法指定應放假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雇主若請勞工在國定假日當日上班,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國定假日如遇到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依法令規定另協商擇日補假。 勞工或雇主如有調移該國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之必要,應透過事先協商,並事先公布調整後的休假且經勞工同意才可實施;如比照政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於2月27日(星期五)為和平紀念日補假,當日出勤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 彰化縣政府勞工處進一步說明,國定假日為勞動基準法所保障的勞工權利,雇主若因業務需要,請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工作,除應徵得勞工同意外,在國定假日上班,或在協商調移後的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此外,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也同樣享有國定假日出勤工作加倍工資權益。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照顧勞工休假權益,以免衍生勞資爭議。若有勞動法令相關問題,可洽彰化縣政府勞工處,諮詢電話:04-753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