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焦點 農曆小年夜至大年初三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發布日期 2026/01/28~2026/02/28 | 發佈單位: 勞工處勞動條件科 | 發佈日期: 鄭鼎耀 7532518 | 更新日期 2026/01/28 | 瀏覽人數: 37人 今年農曆小年夜(115年2月15日)、除夕(115年2月16日)及春節初一至初三(115年2月17日至19日)為勞動基準法指定應放假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凡適用勞基法之勞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雇主若請勞工在國定假日當日上班,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國定假日如遇到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依法令規定另協商擇日補假;如比照政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於2月20日(星期五)為小年夜補假,當日出勤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 勞工或雇主如有調移該國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之必要,應透過勞雇雙方事先個別協商同意,並公布調整後的休假日期才可實施。 彰化縣政府勞工處進一步說明,國定假日為勞動基準法所保障的勞工權利,雇主若因業務需要,請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工作,除應徵得勞工同意外,在國定假日上班,或在協商調移後的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此外,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也同樣享有國定假日出勤工作加倍工資權益。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照顧勞工休假權益,以免衍生勞資爭議。若有勞動法令相關問題,可洽彰化縣政府勞工處,諮詢電話:04-753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