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焦點 勞動節 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21/04/29~2021/05/20 | 發佈單位: 勞工處勞動條件科 | 發佈日期: 白小姐 7532553 | 更新日期 2021/04/29 | 瀏覽人數: 39人 5月1日勞動節即將來臨,彰化縣政府提醒事業單位,「勞動節」為應放假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雇主若請勞工在「勞動節」當日上班,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或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另行補休。 事業單位如與勞工約定週六為休息日,勞動節5月1日(星期六)適逢休息日,應依規定擇日補假,補假日期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如約定將勞動節補假在4月30日,雇主請勞工於4月30日出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工資加倍發給。而勞工於5月1日(星期六)休息日出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休息日加班費。勞工於國定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後,勞雇雙方亦可協商同意另行補休。 彰化縣政府勞工處表示,國定假日為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所保障的勞工權利,雇主若因業務需要,請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工作,除應徵得勞工同意外,在國定假日上班,或在協商調移後的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此外,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也同樣適用勞動基準法休假規定。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照顧勞工休假權益,以免衍生勞資爭議。若有勞動法令相關問題,可洽彰化縣政府勞工處勞動條件科,諮詢電話:04-753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