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焦點 放寬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15/08/31~2015/09/30 | 發佈單位: 勞工處外勞服務科 | 發佈日期: 林雅雪 04-7532443 | 更新日期 2015/08/31 | 瀏覽人數: 18人 勞動部本(8)月6日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簡稱審查標準)部分條文,放寬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自8月8日起,85歲以上長者經醫療機構評估有輕度失能,即「巴氏量表」評估有任一項目失能,就能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 勞動部表示,考量85歲以上年長者,身體機能往往在短期間快速衰退,由輕度失能轉為中度或重度失能,應給予妥善預防照顧;現行長照服務資源與人力有限,無法回應85歲以上輕度失能長者的預防照顧需要,為避免或延緩其進入中、重度失能期或死亡,於審查標準第22條新增第4款規定,被看護者年滿85歲以上、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做專業評估,認定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得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上開修正規定已於8月6日發布,自8月8日起,85歲以上長者經醫療機構評估有輕度失能,即「巴氏量表」評估有任一項目失能,就能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 彰化縣政府提醒符合資格的民眾可準備相關資料向勞動部提出申請,避免聘僱非法外勞從事照護之工作,如有任何聘僱外籍勞工相關疑問,請洽縣府勞工處(0800-808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