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焦點 認識法令-聘僱外勞有保障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15/06/05~2015/07/05 | 發佈單位: 勞工處外勞服務科 | 發佈日期: 陳秋香 04-7532446 | 更新日期 2015/06/05 | 瀏覽人數: 104人 目前本縣約有4萬多名外籍勞工,統計本府每月接獲外籍勞工向1955專線申訴案件大約190件左右,其中就有一半是外籍勞工要求雇主返還外勞逃跑前尚未領取的薪資或儲蓄款。經本府告知雇主須返還該筆款項,往往引起雇主抱怨,反映外勞不告而別影響工廠營運或造成被看護人無人照顧,能否依外勞違反契約為由,扣留外勞薪資作為違約金。 依據勞動基準法及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是不得預扣外勞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如雇主未於限期內給付者,將依就業服務法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倘雇主確實因外勞逃跑或違約、侵權等行為受有損害,雇主不得逕主張扣留外勞工資或儲蓄款以抵銷損害賠償金額,應循民事訴訟程序以判決或依民事訴訟法成立和解、調解確定損害賠償金額,再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對外勞之財產(薪資)為執行,於執行法院核發扣押命令後,雇主才可自外勞工資中逕予扣除該項被扣押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