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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性別平權 勞工於夜間工作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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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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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女性夜間工作規定,經司法院110年8月20日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該項規定違憲,並自公布日110年8月20日起生效。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因前揭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爰經司法院解釋該項規定違憲,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彰化縣政府提醒,為促進性別平等,雇主如原與勞工約定無需夜間工作,欲變更原約定之工作時間至夜間,涉及勞動契約內容之變更,均應與個別勞工協商議定,並注意保護勞工身心健康及人身安全,以保障勞工權益。若有勞動法令相關問題,可洽彰化縣政府勞工處勞動條件科,諮詢電話:04-753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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