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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以符合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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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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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縣政府邇來實施法遵訪視、陳情案件勞動條件檢查時,發現仍有部分雇主不瞭解勞動基準法有關出勤紀錄之規定,彰化縣政府特別提醒,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且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彰化縣政府勞工處表示,有關置備出勤紀錄其目的在使勞工之工作時間記錄明確化,不僅作為確實核算勞工工作時間、工資及職業災害認定之具體依據,亦可明確勞資間權利義務關係避免勞資爭議,為法律課予雇主之義務。另法律通說薪資屬民法中「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請求權時效為5年,為配合民法之請求權時效,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 
  勞工之工作時間紀錄方式,非僅以事業單位之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為限,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者,可輔以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如行車紀錄器、GPS紀錄器、電話、手機打卡、通訊軟體或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之工具等,故凡可核實記載勞工出勤時間工具之紀錄,均得作為勞工之出勤紀錄。雇主如未依上開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經本府實施勞動條件檢查違反前揭規定屬實即依法進行處分,並公布違法之事業單位名稱等相關資訊。 
  彰化縣政府勞工處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保障勞工權益。若有勞動法令相關問題,可洽本府勞工處勞動條件科,諮詢電話:04-753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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