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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元旦1月1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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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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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之應放假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明(109)年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1月1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彰化縣政府勞工處表示,雇主若請勞工在「元旦」當日上班,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勞雇之任一方如有調移該國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之必要,應透過事先協商,始得為之,並應事先公布調整後的休假。若「元旦」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彰化縣政府勞工處進一步說明,國定假日為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所保障的勞工權利,雇主若因業務需要,請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工作,除應徵得勞工同意外,在國定假日上班,或在協商調移後的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此外,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也同樣適用勞動基準法休假規定。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照顧勞工休假權益,以免衍生勞資爭議。若有勞動法令相關問題,可洽勞工處勞動條件科,諮詢電話:04-753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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