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焦點 職災權益-職災個管員報您知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16/07/21~2016/08/21 | 發佈單位: 勞工處勞動關係暨福利科 | 發佈日期: 柯麗芬 04-7532539 | 更新日期 2016/07/21 | 瀏覽人數: 72人 彰化縣政府為協助勞工朋友及其家屬,因遭逢職業災害事件或職業病,導致家庭功能失調及生活陷入困境者,設有權益諮詢、心理支持、急難救助、職能復健、並提供及性的「行動律師」法律扶助、就業服務等主動服務計畫,並結合「0800-001-850職災勞工諮詢專線」之主動關懷等通報機制。 以下列個案為例:小花在工作中受傷,手指被機械捲入斷了3根,身上沒帶證件,擔心醫療費用,又擔心傷病期間無薪資收入,該怎麼辦呢?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小花因是臨時發生職災事件而緊急送醫,來不及領取相關的「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是「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只要聲明是以「勞保職災勞工」身分就醫,依健保規定,應部分負擔的醫療費用,必須先行繳費,記得索取相關收據,只要在就醫日起10日內(不含例假日)或出院前,補送職災醫療書單到醫院,改成勞保職災身分就醫,就可跟醫院拿回所已繳交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及住院30日內膳食費半數。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予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同一事故,依勞動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民眾若有職災相關問題,請撥打本府勞工處諮詢專線:04-7235010林小姐、張小姐、柯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