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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在台之膳宿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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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6/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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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縣政府接獲事業單位雇主詢問外籍勞工膳宿費等相關規定,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工資之給付得於勞動契約中訂明一部份是以實物給付,惟其作價應公平合理。外籍勞工薪資是否含膳宿費用以及數額多寡,應由勞雇雙方於外籍勞工入國前自行協議合理的費用後,記載於勞動契約暨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中,雇主應依勞動契約及工資切結書約定於每月薪資中扣除膳宿費用。 
  雇主引進外勞應依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之規定,向外勞扣取膳宿費,並不得作不利於上述切結書內之規定金額。膳宿費用包含食費、住宿費及住宿所衍生的水電費用等,且膳食部分雇主須 提供一日三餐並含例假日。「膳食」之提供,若雇主與外籍勞工雙方書面合議,由外籍勞工自理膳食,有地方主管機關於實務上「膳食費」之補貼 之認定,須符合目前「物價水準」。 
  彰化縣政府提醒聘有外籍勞工之事業單位雇主,政府為保障外籍勞工工作及生活權益,已明文規定雇主於外國人入國3日內,應申請入國通報通知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實施檢查。因此,雇主除依規定向外勞扣取膳宿費外,並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中之規定,提供外勞膳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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