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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解勞資糾紛,促進關係和諧」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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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6/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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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4人
按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以下以實際案例說明: 
張先生今年61歲,於民國90年1月1日起受僱於五金公司擔任作業員工作至今,工作年資共計15年2個月。於94年7月1日改選勞工退休新制,舊制工作年資約有4年6個月,最近半年平均工資約2萬6,000元,已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自請退休之規定,並於近日內向公司提出退休申請,惟公司遲遲未依規定給付退休金,於是張先生至彰化縣政府勞工處諮詢相關法令規定,並希望勞工處從中協助處理。 
勞工處受理該案件後,除說明相關法令規定外,另依勞工意願轉介至本府委託之中介團體指派調解人調處勞資爭議,在調解會議上,由調解人說明勞基法退休規定及從中調解,雙方達成共識,公司於一週內給付退休金予張先生。 
縣府多年來委託民間團體-彰化縣勞資關係協進會協處勞資爭議,自本(105)年起,新增另一個中介團體-彰化縣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加入協處勞資爭議的行列,事業單位或勞工如遇到爭議無法處理,可向縣府勞工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勞資關係科),以維權益;如對相關法令仍有疑問,歡迎向縣府勞工處洽詢(電話:04-7532528),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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