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焦點 雇主請注意!105年起雇主未置備勞工出勤紀錄,最高可裁罰新臺幣45萬元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16/03/18~2016/04/18 | 發佈單位: 勞工處勞動條件科 | 發佈日期: 蔡小姐 04-7532517 | 更新日期 2016/03/18 | 瀏覽人數: 13人 為配合民法中「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之請求權時效為5年,自104年6月3日起修正公布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並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且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彰化縣政府勞工處表示,工資及工時之勞動條件檢查,皆需雇主備有出勤紀錄方可認定,此為法律所課予雇主之強制義務,其目的在能確實計算勞工每日工作時間,並作為核算勞工工資之具體依據,俾保障勞工權益。 雇主如未依上開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已從原先新臺幣2萬元至30萬元罰則提高為新臺幣9萬元至45萬元,並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勞工處林麗芳處長特別呼籲縣內事業單位應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置備勞工出勤紀錄,即可避免受罰及無謂的勞資爭議。勞工如權益受損時,可向縣府勞工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提出申訴,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