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證照到手,縣府獎勵馬上有!為鼓勵彰化縣民積極考取技術士證照,增加專業知識與技術能力、提升職場競爭力,彰化縣政府針對取得甲級、乙級技術士證照或高、中級技能職類證書並符合資格者,核發1萬元及5,000元獎勵金,鼓勵縣民踴躍考取專業證照申請獎勵金。本獎勵申請資格及條件為:
1.目前設籍或居留(新住民)本縣一年以上且現職工作地亦在本縣。2.取得勞動部核發之甲、乙級技術士證照或認證單位核發之高、中級技能職類證書。
3.在職勞工之證照須與現職相關,若為失業者取得證照,需至本府所屬就業服務台辦理求職登記,經媒合就業成功或自行就業達一個月以上。
4.於證照生效日五個月內提出申請,且未經重複申請。
本獎勵制度係為鼓勵縣民自我學習及提升個人專業認可,並期藉由獎勵金制度提升本縣人才素質,強化產業競爭力。本實施要點也放寬申請資格,除獎勵勞動部核發之甲級、乙級技術士證照外,經勞動部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之單位核發之高、中級技能職類證書亦可提出申請,並取消僅獎勵當年度取得證照者之限制,可於技術士證照或技能職類證書生效日起五個月內提出申請,即去(111)年參加最後一梯次技能檢定並取得證照之勞工,皆可申請本獎勵金。
相關申請文件可逕至「彰化縣政府勞工處-便民服務-獎補助-彰化縣政府勞工技高藝籌獎勵實施要點」(網址:https://ppt.cc/f4Jbcx)下載,或撥打洽詢電話04-7532412(楊先生)證照獎勵金,等你來申請喔!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今年農曆除夕(112年1月21日)及春節(112年1月22日至24日)為指定應放假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雇主若請勞工在國定假日當日上班,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國定假日如遇到勞工之休息日或例假,應另行擇日補假。
彰化縣政府說明,今年政府機關為形成春節連續假期,而將111年1月7日及2月4日之非上班日(星期六)與1月20日及27日(星期五)之上班日對調。民營企業如與勞工約定星期六為休息日,星期日為例假,星期一至星期五為工作日,要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可透過八週彈性工時之調整分配,並符合「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以合法將111年1月7日及2月4日星期六(休息日)與1月20日及27日星期五(工作日)調整互換,調整後1月20日及27日當日成為休息日,雇主當日如請勞工出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給休息日加班費。另農曆除夕1月21日(星期六)及初一1月22日(星期日),如分別為約定之休息日及例假,可經勞工同意於1月25日至26日(星期三、四)補假或協商擇日補假。
勞工或雇主如有調移該國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之必要,應透過勞雇雙方事先協商,並公布調整後的休假日期且經勞工同意才可實施。
彰化縣政府再次提醒,國定假日為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所保障的勞工權利,雇主若因業務需要,請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工作,除應徵得勞工同意外,在國定假日上班,或在協商調移後的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此外,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也同樣適用勞動基準法休假規定。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照顧勞工休假權益,以免衍生勞資爭議。若有勞動法令相關問題,可洽勞工處勞動條件科,諮詢電話:04-7532510。
本府勞資爭議調解,為達南北平衡,調解服務更便民、親民,自112年1月1日起規劃增設員林2個調解據點,讓勞資雙方進行調解地點多了一個新選擇,避免民眾舟車勞頓,加速南彰化縣民運用以解決紛爭。
目前勞資爭議調解的管道,除本府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協助民眾進行調解外,為提高調解處理時程及效率,迅速化解雙方爭議,避免民眾等待曠日費時,本府特別委託2個民間團體協助處理調解業務,分別是彰化縣勞資關係服務協會(位址:彰化市南郭路一段339號)及彰化縣勞資關係協進會(位址:彰化市健興路1號101室)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
依據今(111)年統計,本府共計受理660件勞資爭議調解申請,依申請資料統計,勞方居住地為南彰化地區者計有296件,為利勞資雙方能就近選擇調解地點,節省更多時間,自112年1月1日起勞資爭議調解服務在南彰化增設員林2個據點,分別是彰化縣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服務位址:員林市新生路354號)及彰化縣勞資關係協進會(服務位址:員林市成功東路322號),讓南彰化勞資雙方有就近調解處所,避免因路途遙遠影響爭議調解意願。
勞工處表示,新增2處南彰調解地點,讓調解申請有更多選擇及便利性,籲請民眾多加利用。調解申請相關訊息亦掛置於本府勞工處網站:便民服務-申辦須知-勞資爭議專區 (調解表格、資遣通報)/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指派調解人調解/項下供下載使用。如有相關問題,請洽諮詢服務專線04-7532528。
年終將至,彰化縣政府提醒,事業單位如僱用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退休金制度(勞退舊制)之勞工,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專戶存儲。另應依規定於年度終了前,估算次一年度符合退休要件之勞工所需退休金,並於次年3月底前一次補足專戶差額。為維護勞工退休金權益,本府將全面查核轄內事業單位足額提撥及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情形,經輔導後仍未依規定提撥者,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等。 勞退舊制的退休要件可分為「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依據勞基法規定,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或「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或「工作25年以上」,得自請退休,勞工「年滿65歲」,或「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雇主得強制勞工退休。另舊制退休金給與標準係按勞工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基數係指核准退休時1個月平均工資),且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 勞工退休金是勞工在打拚多年後退休生活的重要保障,勞工處籲請雇主應依法按月提撥並足額提撥,以增進勞資關係和諧、維護勞工退休生活之保障。彰化縣政府於每年辦理勞工退休金制度及法令說明會,歡迎轄內事業單位有意願參加,另事業單位或勞工如對勞工退休金相關法令仍有疑問,歡迎向縣府勞工處勞動關係暨福利科洽詢(專線電話:7532511),將竭誠為您服務。
勞退舊制的退休要件可分為「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依據勞基法規定,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或「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或「工作25年以上」,得自請退休,勞工「年滿65歲」,或「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雇主得強制勞工退休。另舊制退休金給與標準係按勞工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基數係指核准退休時1個月平均工資),且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
勞工退休金是勞工在打拚多年後退休生活的重要保障,勞工處籲請雇主應依法按月提撥並足額提撥,以增進勞資關係和諧、維護勞工退休生活之保障。彰化縣政府於每年辦理勞工退休金制度及法令說明會,歡迎轄內事業單位有意願參加,另事業單位或勞工如對勞工退休金相關法令仍有疑問,歡迎向縣府勞工處勞動關係暨福利科洽詢(專線電話:7532511),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