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午去銀行存款,看到櫃檯的臨櫃人員中午都沒有休息吃飯,這樣有沒有違法? 瀏覽人數: 320人 一、「休息時間」意指「勞工自雇主指揮、監督狀態下脫離,得自由利用之時間」,除法令有規定之情況除外,原則是不屬於工時一部份。而為了避免勞工因為連續工作而損及健康,因此勞動基準法規定,凡繼續工作4小時就要給勞工連續30分鐘的休息,使勞工的身心健康能有適當的調適。二、如果勞工的工作是屬於輪班制,或是有連續性或緊急性的話,勞雇雙方是可以另外約定在工作時間內,調配休息時間,不受每4小時的限制,但還是必須要達到「連續」休息30分鐘的要求。三、您如果尚有其他勞動法令疑義,建請您電洽彰化縣政府勞動基準法諮詢專線04-7532510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