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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只能換補休,不能換加班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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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雇主使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原則上就要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如果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過雇主同意後,才可以依照同法第32條之1的規定,將加班的工作時數換成補休的時數。也就是說,補休的選擇權在於勞工,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不領加班費只能選擇補休。


二、您如果尚有其他勞動法令疑義,建請您電洽彰化縣政府勞動基準法諮詢專線04-7532510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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