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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勞動基準法QA專區-COVID-19問答區

事業單位經政府機關要求停業時,停業期間出勤及工資權益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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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特定場所應關閉,事業單位因而停業者,該停業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一方,停業期間之工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惟雇主如請勞工協助做消毒或內部整理工作,仍應照給工資。至於原約定之例假及休息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二、事業單位未受指揮中心或地方政府停業要求,但自主停業者,其停業期間工資仍然要依照原約定給付。

三、業者如係配合地方政府呼籲或勸導而停業(例如:夜市、商圈自主停業),為促進勞資和諧,穩定勞資關係,該期間之勞動權益,建議雇主宜透過與工會協商或召開勞資會議等方式,與勞方妥為溝通、討論,以獲致共識,採取適切作法。

四、您如果尚有其他勞動法令疑義,建請您電洽彰化縣政府勞動基準法諮詢專線04-7532510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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