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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勞動基準法QA專區-COVID-19問答區

有關滿12歲以上未滿18歲學生施打COVID-19疫苗,家長防疫照顧假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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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10年9月6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14960號通函,此次接種疫苗對象為全國國中、高中、五專前三年及110年9月1日前滿12歲國小學生,包含特教學校、實驗教育、矯正學校及少年觀護所、境外臺校、外僑學校、中正預校、大學附設七年一貫學制。針對上開接種Covid-19疫苗之青少年,自接種當日起算3日如發生不良反應得申請疫苗假,不得列入出缺席紀錄,必要時得延長,又疫苗假期間,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有親自照顧學生之需求,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二、受僱之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家長除得請防疫照顧假外,也可以選擇請家庭照顧假、特別休假或事假以為運用。雇主尚不得要求先請畢家庭照顧假或其他假別,始得請防疫照顧假。

三、您如果尚有其他勞動法令疑義,建請您電洽彰化縣政府勞動基準法諮詢專線04-7532510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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