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相關權益? 瀏覽人數: 79人 一、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可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雇主應發給工資或由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惟如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不可再次協商遞延至下一年度實施。 二、有關一日工資的計算方式,原則上以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1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計算。按月計酬者,以最近1個月的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換算,且最遲應於年度終結日後30日內給付或於契約終止日給付(如為勞工因故離職,最遲應於約定發薪日給付)。 三、您如果尚有其他勞動法令疑義,建請您電洽彰化縣政府勞動基準法諮詢專線04-7532510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