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業務專區-勞動基準法QA專區-特別休假問答區

特別休假如何計算?

瀏覽人數: 336人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自受僱當日起算,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

(2)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

(3)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

(4)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

(5)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

(6)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二、您如果尚有其他勞動法令疑義,建請您電洽彰化縣政府勞動基準法諮詢專線04-7532510諮詢。

本府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網站文件皆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 免費開源軟體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分享給朋友 line line 列印 列印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