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就業歧視規定事業單位名單 瀏覽人數: 88人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65條規定: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就業歧視)規定經處以罰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