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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勞動權益專區-COVID-19勞動權益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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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事業單位如有員工為新冠肺炎(COVID-19)確診者,經治療康復或居家照護期滿後,雇主得否要求該名員工出具PCR檢測陰性或新冠疫苗接種紀錄等證明文件,始得返回職場工作?(更新日期:2022-05-13)

A:

  1. 如勞工確診新冠肺炎(COVID-19),並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符合解除隔離者,雇主或其代理人即不得拒絕其銷假返回工作之請求。
  2. 勞工如因此遭受雇主任何不當對待或出現不公平之待遇,得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檢附具體事證向各衛生主管機關提出檢舉,或得向各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維權益。

 

Q2:勞工如因雇主要求進行快篩或PCR檢驗等費用所衍生之勞資爭議,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更新日期:2022-06-10)

A:

  1. 雇主基於營運目的及職場防疫需求,並避免勞工於職場染疫,要求勞工接受快篩,因屬企業營運管理所需,相關快篩費用,應由雇主負擔;但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訂有快篩費用規定者,應優先從其規定辦理。
  2. 倘勞工因配合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之防疫政策,而遭受雇主拒絕給付工資、強迫其留職停薪、未給予職業災害補償、扣發全勤獎金、拒絕支付要求快篩相關費用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等情事所生爭議,得依法向勞務提供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

 

Q3:面對疫情未趨緩,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僅能以集會方式召開嗎?(更新日期:2022-05-13)

A:

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事業單位為防疫,可選擇以視訊方式召開勞資會議(參考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https://www.mol.gov.tw/topic/34467/),以減少集會方式舉辦勞資會議,兼顧落實勞資會議運作與防疫措施。對於疫情未趨緩前,如有召開勞資會議相關疑義,可電洽本府勞工處勞動關係暨福利科服務專線,電話:(04753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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