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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確診權益及疫苗接種及快篩疑義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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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12年3月20日輕症免隔離新制後,快篩陽性勞工如有症狀在家休息而無法出勤,如何請假?請假時要附何種證明工資如何計給(更新日期:2023-05-26)

A:

  1. 勞工如身體不適無法出勤,可持「快篩陽性證明的照片」,向雇主請未住院之普通傷病假,病假日數1年內未超過30日的部分,雇主應發給半薪。
  2. 另外快篩陽性的勞工請病假者,自篩檢陽性日及次日起5日內,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3. 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112年5月1日起防疫降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調整為第四類傳染病,疫情指揮中心並於同日一併解編,防疫朝向常態化。勞動部112年3月16日發布之「快篩陽性勞工請病假者,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釋令,於112年5月1日廢止。故112年5月1日起快篩陽性勞工請病假,全勤獎金給付方式依雇主與勞工原約定方式辦理。


Q2:112年3月20日輕症免隔離新制後,快篩陽性勞工在自主健康管理期間,雇主可否要求勞工不要出勤或必須快篩陰性才能返回工作場所工作?(更新日期:2023-03-24)

A:

  1. 勞工如希望照常出勤,雇主應尊重勞工意願,雙方也可協議改採居家上班或遠距上班。
  2. 雇主不可以要求勞工不要出勤及必須快篩陰性才能返回工作場所工作,如果片面要求勞工不要出勤,因屬雇主受領勞務遲延,仍應照給工資。


Q3:勞工「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被隔離治療者,其勞動權益為何?(更新日期:2022-05-11)

A:

  1. 勞工如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治療期間得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
  2. 勞工如經依個案認定屬職業上原因致染疫,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並給付相當於原領工資之工資補償,若勞工因此所致之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雇主亦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規定予以補償。
  3. 前開所稱「職業上原因」,指勞工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勞動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Q4:確診COVID-19勞工請病假日數可否視為住院病假?雇主可否扣發全勤獎金?(更新日期:2022-05-11)

A:

  1. 確診勞工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或指定處所收治期間,請普通傷病假之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並溯自11148日生效。雇主如果之前已經發放工資,或即將發給工資,來不及即時發給全勤獎金者,應儘快補發。
  2. 勞工如請特別休假或事假,亦屬可行;請特別休假或事假的天數和工資依原相關規定辦理。但勞工如欲依本次解釋令向雇主改為病假,雇主應配合給假,且同樣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Q5:確診者請假時要附何種證明?(更新日期:2022-05-18)

A:

  1. 勞工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治療期間得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
  2. 如未能即時收到確診個案隔離治療通知書,健保快易通APP或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的PCR陽性檢測結果亦可作為請假證明,勞工可至APP查詢檢測結果,透過截圖或輸出向雇主請假。勞工因故未能於請假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於事後補提。

 

Q6:勞工進入「自主健康管理」如仍身體不適,因而請病假之天數如何計算?(更新日期:2022-05-11)

A:

  1. 確診勞工如已結束居家照護,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如身體不適請病假,以未住院傷病假計算(1年內不得超過30日)


Q7:勞工前往接種COVID-19疫苗,以及接種後擔心有不適反應,可否請「疫苗接種假」?(更新日期:2023-05-26)

A:

  1.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55日宣布,自該日起實施疫苗接種假。勞工前往接種疫苗,以及為避免接種發生不良反應,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24時止,得申請疫苗接種假。
  2. 自112年5月1日起,防疫常態化,受僱者如因疫苗接種有請假需求,回歸一般性規定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Q8:勞工前往接種COVID-19疫苗,可否請病假?(更新日期:2022-05-17)

A:

  1.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11055日起實施疫苗接種假。勞工前往接種疫苗及接種後若發生不良反應,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24時止,得請疫苗接種假。
  2. 另勞工前往接種疫苗,或於接種後身體不適,如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亦無不可。勞工可檢具COVID-19疫苗接種紀錄卡請假。
  3. 疫苗接種假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強化接種COVID-19疫苗意願,擴大防疫效果,讓勞工前往接種COVID-19疫苗及接種後若發生不良反應,多一種請假選項,勞工可依需求選擇運用。

 

Q9:勞工請「疫苗接種假」之權益保障為何?會不會被扣全勤獎金?(更新日期:2022-05-17)

A:

  1. 符合請疫苗接種假規定者,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2. 另因接種疫苗不可歸責於雇主,並未強制雇主應給付請假期間之薪資,得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
  3. 雇主如扣發全勤獎金,將依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未全額給付處罰;如強制勞工一定要請特別休假、普通傷病假或事假,將依違反勞基法第38條或第43條規定處罰,處罰金額都是2萬元至100萬元。

 

Q10:勞工向雇主申請「疫苗接種假」要不要附證明?(更新日期:2022-05-17)

A:

  1. 檢具疫苗接種紀錄卡即可,無需就診或其他證明。

 

Q11:超過可請疫苗接種假期限後如持續不適,如何請假?(更新日期:2022-05-17)

A:

  1. 接種後如果不適症狀持續未改善,應儘速就醫、釐清病因,並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相關指示通報。
  2. 超過可請疫苗接種假期限後,如因不適症狀就醫及休養期間,可請普通傷病假。

 

Q12:勞工快篩陽性,請醫師評估確認或接受PCR採檢之期間;或身體不適經醫師評估進行PCR採檢期間,可否請「普通傷病假」?(更新日期:2022-06-13)

A:

  1.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確保醫療量能,於11148日公布「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嗣滾動修訂病例定義,自111526日起,民眾使用家用抗原快篩試劑檢測結果陽性,經醫事人員確認,可研判為確定病例。
  2. 依相關規定,勞工快篩陽性後,如欲診斷是否確診,可採視訊或實地(前往社區篩檢站、醫療院所或衛生所)請醫師現場評估確認快篩陽性結果;若符合PCR採檢條件者,亦可進行PCR採檢;或身體不適前往就醫,經醫師診斷認有進一步判定必要而安排PCR採檢。
  3. 為配合相關防疫措施的調整,勞動部已令釋:勞工快篩陽性後,在等待醫師評估確認快篩陽性結果及PCR採檢至接獲檢測結果的期間,勞工因此無法出勤請普通傷病假者,請假的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且雇主不得因此扣發全勤?金,並溯自11148日生效。雇主如果之前已經發放工資,或即將發給工資,來不及即時發給全勤?金者,應儘快補發。

 

Q13:雇主得否要求勞工接種疫苗或進行快篩、PCR檢驗後,始得提供勞務?(更新日期:2022-05-17)

A: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及主管機關訂有特定場所之人員應接種COVID-19疫苗或提供抗原快篩、PCR檢驗陰性證明,始得提供服務之防疫指引。如為指揮中心指定強化疫苗接種場所(域)之從業人員疫苗施打,應依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之防疫規定辦理。上開場所(域)之勞工若無法配合施打疫苗時,建議雇主可再與勞工瞭解是否有個人身體或其他因素之考量,妥為溝通、協商解決,或考量改採視訊、電傳或進行內部人力調整,或可採調動其他非屬上開場域之工作、改用遠距上班等模式提供勞務,以兼顧勞資雙方權益。至雇主如係依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所訂指引規定要求勞工配合,勞工拒絕致無法出勤工作時,雇主可不發給工資;勞工亦得與雇主協議約定留職停薪,但雇主不得強迫勞工為之。惟,如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未對特定行業之從業人員為相關要求者,雇主即不得強迫勞工施打疫苗或進行快篩、PCR檢驗,亦不得因勞工未配合而拒絕其提供勞務及拒絕給付工資或強迫其留職停薪。

 

Q14: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企業要求員工需提供職場快篩證明、費用應由何人支付? (更新日期:2022-05-13)

A:

  1. COVID-19係適用「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即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 其他防疫、檢疫措施。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於11066日公告「企業使用SARS-CoV-2快速抗原檢驗測試注意事項」,相關訊息可至疾病管制署官網(https://www.cdc.gov.tw)查詢。
  2. 雇主基於營運目的及職場防疫需求,並避免勞工於職場染疫,要求勞工接受快篩,或為疫情指揮中心要求實施快篩之特定對象(例如未施打三劑疫苗之醫護人員、幼兒園及補習班之教師等),因均屬企業營運管理所需,相關快篩費用,應由雇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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