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外國人住宿地址通報及線上通報 瀏覽人數: 941人 申辦說明配合勞動部於111年12月26日修正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3條第5項規定:「雇主於第2項第5款規定事項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7日內,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或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放寬雇主所聘僱外國人住宿地點通知方式及通知機關。得經由移工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提出,並自112年1月1日正式上線,即雇主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劃之住宿 地有變更時,不限於書面送達方式辦理,得下戴申請異動通知書表件填具後,以書面寄送或網路傳輸等方式向工作地或住宿地其中之一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辦理通報。申請人應備證件1、變更外國人住宿地點通報單正本1份2、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正本1份3、外國人名冊正本1份4、委託書正本1份 ★★外國人之住宿地點非雇主規劃者(自行擇居),雇主辦理外國人住宿地址變更通報時,請檢附:(1)雇主說明書:載明雇主原已依規定備置外國人居住處所,因外國人自己需求向公司提出自行擇居。(2)租賃契約:倘外國人是與親友或朋友一同居住無租賃契約,請改附外國人切結書,內容應載明自行擇居原因、住宿地址、租金金額及聯繫電話。★俾利地方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第34條第5項、行政程序法調查事實及證據相關規定,訪視外國人探求其真意,查明外國人變更後住宿地點居住事實。受理方式★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 (網址:https://fwapply.wda.gov.tw)註:線上申辦系統有任何問題,請電洽勞動部線上申辦免付費客服電話:0800-035688,或聯絡客服信箱:fwapply@wda.gov.tw注意事項1、變更通報單核准函號務必登載。 2、有關入國通報送件期間,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規定辦理。
1、變更通報單核准函號務必登載。 2、有關入國通報送件期間,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