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仲裁 承辦單位 勞動關係暨福利科/陳先生 | 電話 04-7532524 | 傳真 04-7233967 瀏覽人數: 308人 申辦說明 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但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為團體協約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機(構)、學校時,非經同條項所定機關之核可,不得申請仲裁。 申請人應備證件 勞資爭議仲裁申請書、調解紀錄(不成立)。 申辦方式 郵寄臨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