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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服務

勞資爭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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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但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為團體協約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機(構)、學校時,非經同條項所定機關之核可,不得申請仲裁。
申請人應備證件
勞資爭議仲裁申請書、調解紀錄(不成立)。
申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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