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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36條指定行業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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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一、「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該例假之安排,以每7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至少應有1日例假,原則上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  
二、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事前徵得勞工同意後,限於二週期內適當調整原定之例假,其間隔至多12日: 
1、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即放假之日,屠宰業或承載旅客之運輸業,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致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 
2、因勞工從事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致有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 
3、因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致有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 
三、勞工之例假經調整後,連續工作逾6日者,雇主應考量其健康及安全。調整例假之原因結束後,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 
四、本同意書一式作成二份,由雇主及勞工雙方各執一份為憑,並由雇主併同勞工之出勤紀錄保存五年。
申請人應備證件
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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