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資料查詢

重申為協助雇主協尋行蹤不明移工,失聯未滿3日仍得運用勞動力發展署網路平台即時通報
歷史訊息
| | | |
更新日期   2022/11/11
|
瀏覽人數: 14人
一、就業服務法(下稱本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受聘僱之移工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移工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 
二、依上開本法第56條第1項但書規定,雇主或受委任之仲介公司於發現移工曠職失聯時,未滿3日內仍可通報相關機關執行查察,又為便於雇主單一窗口通報作業,本部已建立網路通報平台(網址:https://labor.wda.gov.tw/labweb/Login.jsp),雇主或受委任之仲介公司可隨時登錄移工失聯資訊通知協尋,該系統均可即時傳輸移民及警察機關啟動協查。 
三、雇主或受委任之仲介公司除可依前揭網址直接進入平台登錄通報外,亦可至勞發署官網(https://www.wda.gov.tw/)或外國人勞動權益網站(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相關連結」搜尋「移工動態查詢系統」,並於該系統「外國人失聯3日內通報」處,輸入網頁左側認證碼後進入通報平台,即可填報並上傳相關失聯外國人資訊。
本府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網站文件皆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 免費開源軟體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分享給朋友 line line 列印 列印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