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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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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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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7人
一、旨揭數額表發布令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1105138801號令修正發布。 
二、為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強化人口及移民政策,鼓勵受僱在臺工作之外國人,申請進入我國大專院校進修提升專業能力,未來得銜接從事專業工作或中階技術工作,爰本數額表修正雇主所聘僱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內,至我國大專校院在職進修製造、營造、農業、長期照顧等副學士以上相關課程,每學期達9學分以上者,且未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3條之1第2項申請經核准再提高聘僱外國人比率5%者,其就業安定費減半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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