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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勞動部有關因疫情影響未能出國,且符合本部110年10月29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4888號函所述情事之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以下簡稱移工),如有轉換雇主或工作之需求,請於111年6月30日前自行或由原雇主向勞動部提出申請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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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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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表示前為因應各外國人來源國及我國實施管制邊境或入境檢疫措施,造成外國人入境人數大幅縮減或有返國困難等情事,為優先留用在臺外國人,本部爰以旨揭函文週知因疫情影響未能出國之外國人,得自行或由原雇主向本部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 
 
目前各外國人來源國邊境管制均鬆綁,移工返國已無窒礙難行,為保障目前仍因疫情滯臺移工權益,爰提醒滯臺移工有聘僱許可期間屆滿,且(一)未辦理期滿續聘、(二)期滿轉換但未獲雇主接續聘僱,或(三)依就業服務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轉換但未獲雇主接續聘僱等情事,且不可歸責者,應於111年6月30日前,自行或由原雇主向本部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並於轉換雇主期間截止前,獲雇主接續聘僱;若逾期未提出申請或於轉換期間屆滿,而未獲雇主接續聘僱,則應於規定期限內出國,如逾限令出國期限仍未出國,內政部移民署經獲通報,將依法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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