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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提撥月月繳‧補足差額免煩惱」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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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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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提醒,勞基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退休準備金之估算,以事業單位內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勞工,且於「次一年度內」符合法定退休條件者為估算對象(含符合該法第53條自請退休條件: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工作25年以上或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強制退休條件:年滿65歲者)。 
為避免勞工因雇主未按月提撥或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於事業單位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影響其日後請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權益,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於110年終前預估110年度成就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所需,於111年度3 月底前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 
為協助事業單位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維護舊制勞工退休金權益,勞工處同仁以公文、電話諮詢及實地訪視等多元方式輔導及查核。雇主亦可利用勞動部「預估次一年度所需勞工退休準備金試算」(https://calc.mol.gov.tw/pension/labor_priority.aspx)估算應補足的勞工退休準備金,進而補足差額。 
此外,彰化縣政府為提升企業對勞工退休金制度的認知,減少勞資爭議,每年均辦理勞工退休金制度之法令課程,且全程免費,歡迎轄內事業單位有意願參加。事業單位如對勞工退休金制度有疑義者,亦可撥打縣府勞工處勞動條件科諮詢專線(04)7532510諮詢或洽縣府勞工處勞動條件科辦理(地址:彰化市中興路100號8樓)。依法按月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共造勞雇共好的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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