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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具投票權之勞工依法放假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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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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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12月18日為公民投票日,屬於勞動基準法第37條指定的應放假日,具有投票權的勞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彰化縣政府表示,為了保障勞工行使投票權,具投票權勞工當日應放假一日,一日指的是午前0時至午後 12 時連續 24小時,當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而該日原屬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排定之休息日或例假者,勞工本得行使投票權,故不另給假給薪。 
  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當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雇主如在不妨礙勞工投票之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出勤者,應該依勞工戶籍地的投票路程遠近給予合理的時間讓勞工安全的往返投票。至於投票日出勤的工資計算分為兩種:一、投票日當日如果是勞雇雙方原約定應出勤的工作日,當日出勤工作之時間,應加倍發給工資,舉例來說,勞工的正常工作時間為早上8點到下午5點整,如果勞工同意在投票日8點到12點出勤4小時,雇主應該按出勤時數4小時加倍發給工資。二、投票日當日是屬於原約定的休息日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休息日工資。 
  彰化縣政府再次提醒,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所保障的勞工權利,雇主應依法給假給薪、依規定加給工資、或依規定計給休息日工資。如對於選舉投票日仍有放假或工資給付等相關問題,可洽勞工處勞動條件科,諮詢電話:04-753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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