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勞動部因應我國重新開放移工入境,針對該部109年3月17日之後所核發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若其效期已屆滿且效期屆滿日未落在自動延長效期之期間內者,一律自動延長效期至111年3月31日,且雇主無須再提出申請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21/11/17~2021/12/17 | 發佈單位: 勞工處外勞服務科 | 發佈日期: 謝小姐 04-7532434 | 更新日期 2021/11/17 | 瀏覽人數: 13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