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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因應我國重新開放移工入境,針對該部109年3月17日之後所核發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若其效期已屆滿且效期屆滿日未落在自動延長效期之期間內者,一律自動延長效期至111年3月31日,且雇主無須再提出申請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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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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