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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平權 捍衛育嬰留職停薪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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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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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遇公司調薪,公司卻以其因請育嬰留職停薪未在職為由不給予調薪,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0條規定。 
  近來接獲民眾反應,在請育嬰留職停薪假時,遇公司調薪,而回到工作職場後,告知公司希望能等同調整薪水,但公司卻以其當時尚在留職停薪期間,未在職為由不給予調薪,並給予安慰,陳稱再工作半年,若表現良好,再幫忙調薪,可年度結束,也再無調薪,民眾認為自己因育兒而請育嬰留職停薪假,卻導致未能調薪感到不合理,公司認為育嬰假期間沒有調薪沒有不合理,雙方僵持不下,本案經本縣性別工作平等會決議,公司未依規定辦理,其行為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0條規定,依同法第38條之1,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並公告事業單位相關資訊。 
  彰化縣政府指出,為保障育嬰留職停薪勞工權益,雇主應特別注意,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0條規定,薪資給付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另同法第21條亦指出,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等,均係為保障性別工作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之平等精神,於職場上意為保全女性勞動力,使在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勞工,透過友善職場,安心工作。雇主如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薪資給付及對勞工因上述事項而進行不利之處分,經本縣性別工作平等會決議違反前揭規定屬實即依法進行處分新臺幣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並公布違法之事業單位名稱等相關資訊。  
  另公司給予勞工考績(核)時,處理方式及標準等事宜,勞動法規雖無明確規定,得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訂定,並公開揭示,基於「勞動提供程度之差異」或其他合適標準進行考核之標準及方式,惟不得以「是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事實」為判斷依據,並應就受僱者於服務年度內提供勞務之部分進行考核,方較為合宜。 
  彰化縣政府提醒,我國憲法第156條規定賦予雇主保護母性的義務,故雇主對勞工進行考核時,需納入多面向的考量因素,如工作效率、工作精神、出勤狀況、勞務提供程度之差異以及其他因素等,以保障勞工權益。若有勞動法令相關問題,可洽彰化縣政府勞工處勞動條件科,諮詢電話:04-753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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