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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節為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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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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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今年「中秋節」(9月21日)為指定應放假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雇主若請勞工在國定假日當日上班,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 
  今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之中秋節連續假期,係將110年9月11日之非上班日(星期六)與9月20日(星期一)之上班日對調。民間企業如要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可透過八週彈性工時之調整分配,以合法達到「一日換一日」的情形。 
  經過合法對調後,9月11日成為工作日,9月20日成為休息日。故事業單位請勞工在9月20日星期一休息日出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休息日加班費。 
  彰化縣政府勞工處提醒,國定假日為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所保障的勞工權利,雇主若因業務需要,請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工作,除應徵得勞工同意外,在國定假日上班,或在協商調移後的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此外,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也同樣適用勞動基準法休假規定。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照顧勞工休假權益,以免衍生勞資爭議。若有勞動法令相關問題,可洽勞工處勞動條件科,諮詢電話:04-753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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